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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就自动泊车及泊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等五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网通社小助理 2026-10-20 23:24

202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汽车数据安全要求》等五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五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中包含《智能网联汽车泊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和《智能网联汽车自动泊车系统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 对于组合泊车辅助(L2),征求意见稿要求监测驾驶员视线:系统在激活状态下,应至少采用视线脱离检测方式,持续检测驾驶员是否在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系统无法检测到驾驶员眼睛的注视方向和头部姿态也视为视线脱离)。在驾驶员视线脱离后最迟5s,系统应发出EOR(视线回归提示)。若驾驶员继续视线脱离,系统应在发出EOR后最迟3s升级EOR。在系统发出升级的EOR后,若驾驶员继续视线脱离,系统应在升级的EOR后最迟5s发出DCA(立即控制警告)。警告发出后最迟10秒,触发风险减缓功能,或者使车辆静止。 对于遥控泊车,系统的最大设计操作距离不应超过10米。若系统确保终端设备与车辆之间有直接视线,系统的最大设计操作距离可扩展至最大15米。系统在执行泊入功能和泊出功能过程中,应向驾驶员提供有效的控制方式确保驾驶员监测车辆运行状态,有效的控制方式为驾驶员持续操纵终端设备。不准许驾驶员通过终端设备或车辆制造商声明的其他控制方式直接影响车辆转向角,准许驾驶员通过终端设备降低驾驶员可设置的最高车速。 记忆泊车明确限制了车速:系统激活状态下系统控制的车速范围上限不应高于10km/h,运行速度上限不应高于15km/h。若系统支持驾驶员设置车速,驾驶员可设置的最高车速不应高于10km/h。 部分功能划归到了自动泊车(L3、L4),同时泊车速度上限提高到了30km/h。L3、L4自动泊车的区别主要是遇到超出能力范围的场景:L3会发出介入请求,如果驾驶员没有接管,系统就会执行最小风险策略;L4系统会自己执行后援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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