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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简称权属终审裁定:归属北汽集团,北京汽车制造厂须停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6年5月下旬对“北汽”简称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北汽”简称的合法权益归属于北汽集团,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厂”)被判定不得继续在企业名称及产品宣传中使用“北汽”字样。 两家公司均源于北京汽车工业早期历史。1958年,原北京汽车制造厂试制出北京市首辆汽车“井冈山”牌轿车;1966年推出BJ212轻型越野车。1994年,该厂整体并入新成立的北京汽车工业集团(即北汽集团前身)。2001年,原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与民营企业合资改制,成立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2007年,北汽集团通过增资持股51%,使其成为控股子公司。2015年,因持续亏损,北汽集团经北京市国资委批准,以1.17亿元将所持51%股权全部转让,制造厂自此脱离北汽集团体系,转为民营企业,并于2020年将总部迁至青岛,2023年由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控股。 2011年,双方曾签订商标许可合同,仅授权制造厂在整车及产品宣传中使用“北汽”商标,未允许其将“北汽”作为企业字号或简称使用。2015年股权剥离后,制造厂继续使用“北汽”字样的法律基础已不存在。 2024年6月,制造厂举办“212品牌焕新出发”发布会,宣布将212车型升级为独立品牌,并在宣传中再次使用“北汽”字样。2025年10月,一辆212车型在赛事中发生侧翻事故,部分公众误认为该车由北汽集团生产,引发混淆。尽管北汽集团多次澄清双方无关联,市场误解仍持续存在。 2025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制造厂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使用“北汽”相关标识。制造厂不服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审理,并于同年5月下旬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北汽”经过北汽集团数十年持续使用,已与其形成稳定市场对应关系,相关权益应归其所有。制造厂在无授权且已脱离北汽体系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北汽”字样,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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